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负着全盟就业与再就业、劳动力市场管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工资宏观管理、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职业培训鉴定以及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的录用、调配、工资审批 和退休审批等工作职能。所属事业机构7个,分别是盟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盟民族技工学校、盟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盟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盟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负责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我盟实施围封转移战略、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和改革开放、科技进步两个动力以及全民素质工程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表行署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三)结合实施结构调整、城镇化战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原则,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证和考评;制定围封转移农牧民、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全盟公民出境(出盟)就业和境外(盟外)公民入境(入盟)就业的管理政策并实施管理;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商企业驻盟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制定外国在盟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的资格管理办法并实施管理。 (四)负责指导全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工作,综合管理盟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工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办法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营的办法,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负责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章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的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五)贯彻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则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的规则;负责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工作;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实施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综合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实施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各类培训实体进行资格认证并实施管理;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站和技工学校的资格审核;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和空岗报告制度,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结合实施全民素质工程,负责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指导技工学校各项工作。 (七)宏观管理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负责实施行业工资收入调节办法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 (八)负责工伤和职业病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特殊工种认定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人员录用、调配、工资审批和退休审批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人的录用、调配、工资审批和退休审批工作。 (九)承担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盟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劳动力预警预测报告;积极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课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各类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十)建立对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局领导重要批示以及行署交办事宜的督查工作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 (十一)负责直属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旗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 (十二)承办盟委、行署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宜。